2006年2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债务不随企业“散” 5年内合伙人仍有责
  问题事件
    耿洪和孙朋一起出资开了个小商店,其间两人还合资买了一辆二手车用于进货。结果没想到这辆二手车没帮上忙不说,还让两人搭进去不少修车费。
    一年多以后,两人生意亏损,小商店关门,两人散伙。半年后,孙朋去了外地。就在孙朋走后不久,修理厂的老板刘昆却找到耿洪,要求其偿还尚欠的4000多元修车费。
    耿洪看了看刘昆手中孙朋打的欠条表示,欠条是孙朋写的,应该找孙朋去要钱。现在他与孙朋已经不存在合伙关系了,那辆车也让孙朋卖了。耿洪说,合伙期间谁经手的债务应该由谁偿还。
    
    百姓挑错
    耿洪对修车费“概不负责”是不对的。
    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,合伙企业解散后,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,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,该责任消灭。
    刘昆的手中的欠条虽为孙朋所写,但写欠条时,两人还是合伙关系,而且这笔修车费也是用于二人合伙经营所用的车辆,且修理厂老板“讨债”的时间也未超过5年,因此,对这笔欠款应由耿洪和孙朋共同偿还。